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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讯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通知要求,在上海市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上海市药监局制定发布的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以下简称上海市标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上海市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上海市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上市前应向上海市药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上市销售使用。
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在上海市销售使用的,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上海市药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号后方可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内销售使用。其中,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生产企业应提供3批连续生产的商业批量且符合上海市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的自检报告。中药配方颗粒标签中“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项目应符合上海市标准要求。 (许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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